致公党安庆市委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年11月7日致公党安庆市委监督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致公党安庆市委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致公党章程》、《中国致公党党内监督条例》、《致公党安徽省委党内监督办法》和《致公党安庆市委党内监督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使全市各级组织和党员严格按照《中国致公党章程》履职,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以《中国致公党章程》为准绳,以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监督与教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发挥凝心聚力、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作用,为建设团结、民主、有为参政党服务。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依照程序、集体研究、集体决定、慎重稳妥。
第二章 职责履行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在市委会领导下,代表市委会和全市党员认真履行《中国致公党党内监督条例》、《致公党安徽省委党内监督办法》和《致公党安庆市委党内监督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受理党内举报及情况反映。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开展专项调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根据全市各级组织和党员要求向市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党务公开向全市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反馈。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对全市各级组织和党员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向市委会报告,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向相关组织和党员反馈。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负责基层组织监督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监督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各级组织和党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督委员会主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临时决定召开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轮流列席市委会主委会议,全体列席市委会全委会议。
第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并以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命,由市委会主委会议提名,市委会全委会议通过,在市委会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宣布。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影响市委会和各级组织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未经市委会授权,不得对外发表有关党内事务讨论情况和党内监督事务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保密事项和有关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必须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纪律严明,业务熟练;不得假公济私,不得滥用监督权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